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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补贴2000元 海南启动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工作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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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通知》,启动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工作,运营服务补贴最高可申领3万元,个人最高可申领2000元充电费用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海南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和非个人用户)。原文如下:

海南启动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

  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现将补贴资金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资金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除必须满足运营服务补贴、充电费用补贴相关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3.必须为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的车辆;

  4.购买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登记上牌在2023年1月16日(含)前。

  (二)运营服务补贴标准

  1.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2.新能源城市环卫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20000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3.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运车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0000元、15000元、8000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三)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个人及其他领域车辆(不含已申请运营服务补贴)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充电费用补贴。

  (四)运营服务补贴和充电费用补贴不得同时申报。

  二、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申报,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月16日(含),逾期申报不受理。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个人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南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菜单栏点击访问“奖补申请”进入小程序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南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菜单栏点击访问“奖补申请”进入小程序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补贴资金审核发放

  机动车所有人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后,补贴资金审核发放采取“资格认定—周期性里程或充电量核算—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结果公示—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

  (一)资格认定。用户按要求注册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表示用户通过资格认定;

  (二)周期性里程或充电量核算。自用户车辆注册登记上牌起的一年内,系统会周期性对用户申报的车辆进行里程或充电量的核算,确保车辆上报的数据正常,同时由人工进行二次审核确认;

  (三)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系统判断里程或充电量的核算结果达到补贴标准,人工进行二次审核确认;

  (四)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核确认后的补贴结果进行公示;

  (五)补贴资金发放。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分批清算、分批下达。对2023年3月31日前达到补贴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清算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对2023年3月31日后达到补贴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清算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

  四、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将销售至我省并在省内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省监管平台,并确保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车辆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连续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伪造、篡改数据等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汽车销售企业应积极协调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确保数据按要求接入,回应消费者咨询;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补贴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虚开、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原则上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接省监管平台后提供,无须用户另行提供;营运车辆按要求应全部接入省监管平台,非营运车辆在购买、注册登记上牌时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车辆接入省监管平台情况;对于换电车型,申请人需如实提交电池总储电量等信息。

  (五)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申报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责任。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和个人不享受补贴支持。

  (六)申报人应为机动车初次登记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确保所留联系电话畅通,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每辆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补贴。

  (七)行政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补贴范围。